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江宁律师积极行动
2020-02-23 10:35:00  来源:南京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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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讯(通讯员 何郁)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式,在确保疫情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江宁律师主动作为,积极行动。

2月18日,江宁区某中型餐饮管理类企业主彭某向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吴泉律师团队提出一个较为棘手的劳资问题——该公司直属及下属员工100余人,其中湖北籍员工近七成,其中有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以及与患者密切接触者,该公司自行统计后,发现该部分人群比例极高,该公司提出本次复工是否可以与该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停止或尽可能减少停业期间的工资支付?

吴泉律师团队建议如下: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法》42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职工因被确诊感染或疑似病人、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且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南京市为2020元。

最终,该企业主与律师团队磋商后,基本采纳了律师团队的建议,正着手安排复工事宜,首先,保留感染员工岗位,并承诺给工作时间感染的确诊员工申请工伤;其次,对疑似病人以及与患者密切接触者在湖北本地解除隔离后可以正常返工;再次,对所有湖北籍员工返工后设置自我隔离期为期不低于半个月,期间在家办公,暂时解除坐班制度,保障每月2500元的工资标准,并扩大租赁一些单人宿舍供员工返宁居住,同时尽最大可能购买筹备口罩,酒精、护目镜等物资。

东银律所负责人表示,为适应企业非常时期的非常需求,律师将务实行动,坚守本职,随时提供便捷高效、精细务实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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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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