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下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2020-01-08 09:06:00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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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教育厅近日下发《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据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实施国家和省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意见,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高校教师不得利用学校名义谋取个人利益

  根据《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由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或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一学期内出现多次无正当理由的中途离岗、旷课等情况,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八)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不遵守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的;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擅自向家长或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等谋取私利行为的;

  (十二)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于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幼儿园教师不得采取集中授课等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

  根据《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五)采取集中授课训练等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活动的;

  (六)猥亵、虐待、性骚扰幼儿的;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伤害幼儿的;

  (八)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等谋取私利行为的;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不遵守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的;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培训或辅导,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二)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信息的;

  (十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幼儿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幼儿园(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颖

标签:江苏省;职业道德行为;幼儿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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