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省民政厅5月9日印发《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主体,可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学校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审批年检工作;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的规划、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省民政厅作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学校法人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及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办法》明确,学校主要招生对象为在我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或培训。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校可适当招收在省内合法居留的港澳台居民子女、在境外合法定居的中国公民子女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 新华日报记者 王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