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江宁区出台了《江宁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要求全区各部门充分认识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选优配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以及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和监督。
目前,部分党政机关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存在“顾而不问”“聘而不用”“事前把关不问、事后灭火忙问”的现象较为突出,有的单位存在征求法律意见走过场、法律顾问对案件法律审查把关不严的现象,江宁区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向各个部门和法律专家广泛吸纳意见建议,起草了《江宁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该办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于近期正式印发施行。
该《办法》共有二十八条条款,主要对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聘请法律顾问的范围,明确区委区政府、各街道、各开发园区、区级机关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需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聘请、考核等管理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对全区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监督管理;二是规范聘请的条件和程序,包括选聘原则、选聘程序以及选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等供党政机关参考;三是细化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四是规定法律顾问履职期间的权利义务,规定法律顾问享有提出意见建议、参与会议、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是建立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将考评结果作为法律顾问续聘、解聘及续聘报酬确定的参考。该《办法》既是对省、市文件的具体落实,又体现了制度创新性,制定的法律顾问工作汇报、法律顾问人才信息库及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制度在南京市区县内属首创。
江宁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朱同福表示,江宁区司法局后续将督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认真抓好落实,严格规范执政和行政行为,加强法治思维和守法意识,确保《办法》落地见效,为江宁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助推法治江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何郁)